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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故意杀人案
上传时间:2021-05-17 22:02点击:

1998年2月15日,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报案称,叔父赵振晌失踪达四个多月。他怀疑已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随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释放。

 

1999年5月8日,该村一座水井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赵作海再次被柘城县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三年多。2001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赵振晌发现,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砍伤。赵作海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晌追到后,赵作海用刀刺向赵振晌,致使赵振晌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晌的尸体肢解、隐藏。

2002年12月,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作海并未上诉,开始了漫漫囹圄生涯,直到2010年4月30日,被赵作海“杀害”的赵振晌“复活”归来。

 

原来,和赵作海结怨的赵振晌,在1997年10月30日深夜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就用菜刀砍了赵作海头部后仓皇出逃,开始了颠沛流离的生活。赵作海却背负了“杀人犯”之名,从此身陷囹圄,妻离子散。

 

赵振晌归来后的第五天,赵作海只身走出了河南省第一监狱。面对迟到的公正,赵作海失声痛哭。

 

赵作海当年之所以违心认罪,完全是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5月11日,赵作海向媒体讲述了在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受到的非人折磨:

 

1999年5月9日,经被告人丁中秋签字同意,对赵作海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999年5月9日上午,丁中秋在老王集派出所召开会议,要求办案民警坚定信心,加大审讯力度,争取早日突破赵作海。

  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的被告人罗明珠根据丁中秋的要求,将审讯组分成三个组,分别由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队长的王松林、司崇兴、李德领(另案处理)担任审讯组组长,组员为被告人周明晗、郭守海等人,并安排每组几个小时不间断讯问。

  三组审讯人员采取不让赵作海休息,饿饭,个别人员还采取木棍敲头、手枪砸头等刑讯逼供手段对赵作海进行轮流审讯。

  1999年5月10日上午,赵作海在王松林,郭守海,周明晗审讯时第一次做了杀害赵振裳并碎尸的有罪供述。

  赵作海从1999年5月8日至1999年6月l0日,先后被控制在柘城县老王集乡派出所和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被铐在连椅上.床腿上,桌子腿上或摩托车后轮上,办案人员分班轮流审讯和看守,持续长达33天。

 

这是一个公众并不陌生的刑讯逼供范本。之后被澄清的案情显示,这个冤案“错得没边没沿,简直是天方夜谭”。由于对无头尸体的确定缺乏足够证据,商丘市检察院曾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两次退卷,并拒绝再次接卷。但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肯放人,致使赵作海被长期羁押。

 

2002年初秋,在全国刑事案件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柘城县公安局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牵头研究,作出了案件具备起诉条件的决定。

 

之后的45天,该案迅速走完了从审查起诉、起诉至一审有罪判决的全部程序。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但法院以赵作海曾在公安部门做了九次认罪笔录为由驳回。

 

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再审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四天后,河南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2010年5月12日,当年涉嫌刑讯逼供的两名刑警郭守海、周明晗被商丘市检察院刑拘,另有一名刑警李德领在逃。

 

当年主抓该案的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朱培军,现任商丘市公安局行财处处长;案件负责人丁中秋、罗明珠,前者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后者在该局纪委工作;当时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汪继华和郑磊,现在做律师;该案审判长张运随和审判员胡选民,目前在商丘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工作。这些人员,以及当年牵头“协调办案”的政法委相关人员,目前都还未被明确问责。

 

被告人王松林供述:

  1999年5月8日,案件发生后我被被抽调到专案组。当天晚上就把赵作海控制到了派出所,晚上在王集派出所开会,丁中秋局长和罗明珠队长安排工作,当时分了三个审讯组,分组之后我们三组轮流对赵作海进行突审,在突审期间,我们三组连续讯问。

  在10号上午,我讯问赵作海时,赵作海给我说:“是赵振裳先劈我的,这个情况能从轻吗?”我就给赵作海找了一本法律书,给他读了读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知识,他听过之后就同意向我交代杀害赵振裳的经过,我就形成了材料。

  造成冤案的原因首先是先入为主的错误把尸体认为是赵振裳,其次是对赵作海的审讯时间过长,长时间突审,还有就是我听说有人对赵刑讯逼供。根据安排,我们三组是连续讯问,不间断,赵作海是没有办法睡觉的。我听郭守海说过“拾捯”赵作海了。我推测应该是李德领那一班拾捯赵作诲了。拾捌是土话,包含着打和体罚的意思。

  赵作海在老王集派出所大概关押有四五天之后就被转移到了公安局刑警队关押。

被告人郭守海供述:

  我们讯问组分成三班对他进行讯问,全天不间断讯问,中间不让赵作海休息。我和李德领审讯赵作海时,赵作海讲不清,不承认杀人的事,李德领用小本棍敲赵作海的头,这个情形我在场。

  另外据我回忆,李德领还用手枪敲过赵作海的头,在赵作海正头顶稍偏一点的地方,具体偏哪一点记不得了,还敲出了伤,流血了,也包扎了,至于谁领着包扎的,我记不清了,只记得李德领用枪敲赵作海的头是在老王集派出所。

  我虽没有见过其他两个审讯组打过赵作海,但我可以断定那两个审讯组也有打赵作海和刑讯逼供的情况,只是我没有证据,不过我们接班时,赵作海精神状态都非常不好,都显露出被打或者其他非正常审讯迹象。

  丁中秋和罗明珠应该知道审讯人员对赵作海违法审讯的情况,在老王集派出所审讯时,丁中秋和罗明珠也住在那里,即使他们不住也天天去,所以应该知道。

被告人丁中秋供述:

  在我印象里,罗明珠问过赵作海,我只有印象,有三四次审讯,具体到时间、地点和详细情况,我都忘了。

被告人罗明珠供述:

  当时是由丁中秋局长坐镇指挥的,由于案情重大和办案需要,我们就把赵作海看管到老王集乡派出所和刑警队了,时间大约一个多月。

  赵作海被刑拘后没有把他及时羁押到看守所是丁中秋局长安排的,主要是为了赵作海交代后方便核实证据。

被告人周明晗供述:

  我5月8日傍晚到的现场,到了9号傍晚给赵作海宣布拘留,然后就开始分组突审。

  大约晚上8点,多丁局长开始亲自讯问,大队长罗明珠、副大队长李德领、王松林、司崇兴等人都在场,我当时在门口站着看,在场的还有其他人,我记不清了,我在门口站着看了大概有一个小时,罗队长就让我找地方休息去了。

  过程中我看见赵作海面朝丁局长跪在地上,李德领还踢了赵作海几脚让他跪好,其他情节我记不清了。

  突审前开会时,丁中秋局长讲到,要树立信心,案件不会错,嫌疑人就是赵作海。并安排两个人一班,每班8小时轮流讯问,不得休息。上一班的问话情况,要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关于赵作海长时间被铐着得不到正常休息等情况,丁中秋局长,罗明珠大队长是安排好的,他们是知道的。当时包括看管赵作海的地点,方式,都是丁中秋局长安排的,看管人员要打起精神,不能停顿,什么时间都要处在审讯当中。

  罗明珠按照丁中秋局长的安排把审讯组分三班,有时到审讯地点看看,有时也具体参加审讯。

被告人司崇兴供述:

  大概是9号那天我们组在接班时,发现赵作海头上有伤,用白纱布包着,我问怎么回事,有人给我说是被李德领用枪在头上敲的,具体谁给我讲的,我记不清了。

  按照罗明珠的排班安排,没有让赵作海休息,我们三个组是轮流审讯的,中间没有间断。我们组没有让赵作海吃饭,我没有看见其他组让赵作海吃饭。

  我印象中可能是10号那天上午,我走到审讯室门外时,听到王松林那组审讯赵作海时说:“你再不说就还让那组收拾你!”之类的话。我还听说李德领那一组打赵作海了,把赵作海头上打伤了。“收拾”就是“打”的意思。

  在公安局刑警队关押期间,有时铐在摩托车轮子上,有时铐在床腿上,让他坐在地上,二十四小时都是这样铐的,除了上厕所才给他打开。‘’被害人赵作海陈述:

  1997年农历9月30日晚上,我去俺村杜某某家和她发生关系后,睡在她家了。到半夜,有人划火柴,我看到是赵振裳,他就用刀砍我,砍伤我的头部还有右胳膊。将我砍伤后赵振裳就跑了,我也起来回家了。从那以后我就没见过赵振裳。

  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在俺村西地机井内捞出来一个尸体,第二天晚上柘城县公安局的人员就把我传到老王集派出所。

  公安人员问我,是不是你把赵振裳杀了,我不承认,他们就用棍打我的头,打我的人我也不知道叫啥,我记的有三个人,当时让我喝水,我喝了以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在派出所折腾了两天,就把我拉公安局了。到公安局以后,天天都问我赵振裳是不是我杀的,不承认就打我,天天问我,天天打我。还对我说:承认了就不打你了。有四五个人打我,在打我时,有人喊一个叫李德领的,我只记得他的名字,其他就不知道了,就这样我就承认杀了赵振裳,后来就被判了死缓,送到了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审讯我时他们不让我睡觉,前几天没有吃过饭,所以,基本上不解手。需要解手时,把手铐打开,有人看着我解手,之后,继续铐起来。

  不知道在派出所,还是在刑警队,审讯我时,把我铐起来,不承认就拳打脚踢,我害怕的很,根本也不敢看。也不知道是谁在审讯我时用枪点我的头,点着还说:“打你个不承认的!”

  还有人说:“再不承认,我落黑用车拉出去你,一脚把你跺下去,就说你逃跑了,一枪打死你!”就这样,我实在受不了了,生不如死,就承认杀赵振裳了。

  有一个20多岁的年轻孩子,他记录的;基本上都在场,打我时他也在场。他们写好后念给我听,问我是不是这样?我要说不是就又开始打我。我受不了了,就给他们说,您只要不打我,愿写啥写啥,我都按手印。这样承认以后,就不怎么打我了。

  后来因为死者的头和胳膊找不着,又开始打我了,因为我没有杀赵振裳,实在不知道死者的头和胳膊在什么地方,就开始编。找不着,回来还打,实在没有办法了,我就说烧了。我说烧了以后,基本上就不打我了。

  在刑警大队几天,还是把我铐起来,不让睡觉,他们吃过以后,剩下的叫我吃一点!一天两顿,每顿就让我吃一小块馍,有时在馍里夹点菜。他们把我打孬了,也饿孬了,也瞌睡的很。

  正好那天摸着了手铐钥匙,我跑了。不过,也太困了,饿得走不动,实在走不动了,就躺在路上睡着了,结果,又被抓住了。

 

 2011年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松林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郭守海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丁中秋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罗明珠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被告人司崇兴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六、被告人周明晗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谅解书

  本人出具谅解书,系自愿,没有受到任何胁迫、欺骗,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王松林、郭守海、丁中秋、罗明珠、周明晗、司崇兴等人涉嫌刑讯逼供一案,本人已经获得国家赔偿款六十五万元,经协商,上述六被告另向谅解人额外补偿现今十五万元,鉴于六被告系职务行为,积极对本人进行补偿,并在庭审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向本人道歉,我自愿不再追究六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对所有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谅解人:赵作海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曰

 

  这个刑事谅解书,是赵作海夫妇与被告六警察签署于一审判决前,谅解书中所谓的15万元,赵作海只拿到了10万元,另5万元至今无法要回,中间人不知所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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