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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德利艾滋门杨勇猛与水木然(真名魏满意)被刑拘事件启示
上传时间:2020-08-11 00:52点击:

网络写手谨防陷入“八宗罪”

----水木然被刑拘带给广大网民的警示

 

近日网传,网络知名写手水木然(真名魏满意)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起因在于水木然于2016年5月3日发表的一篇题为《比承包医院更黑:莆田人承包了中国90%的寺庙!》的网文。该文标题醒目,但内容不实。

对水木然被抓,笔者既感意外,又觉自然。

所感意外者,水木然自2008年在台湾出版青春校园小说《毕业那天不准哭》(该小说后被打造成网络小说)而一举成名,尔后成为网络写手,兼任凤凰网专栏作者。其撰写的《四川地震是中国社会的转折点》、《中国几亿人背井离乡,你知道吗?》、《千名高考状元,为何全军覆没》等作品在互联网上反响不凡,拥趸汇聚。2010年的《中国女人,你们真懂黑丝袜吗?》一文更是创造了一个互联网热帖的传奇,其中在网易发表的一个帖子,经过首页推荐后,最高的点击达到了1.7亿。水木然不仅是网络写手,还是名符其实的作家,其专著《工业4.0大革命》被中宣部、中组部列为向党员干部推荐的读物。这样一位优秀的作家、网络“大V”、民意代表,竟被刑拘,是真是假?

关注其公众号《水木然》后发现,该号原本每日发文四至五篇,但自2016年5月16日最后一次发帖后,戛然而止,已连续六天无动静,看来网传消息属实。

所觉自然者,水木然作为一名网络写手,与其他网络“大V”一样,游走在真实与虚构、维权与侵权、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如其作品《我坚决支持朝鲜拥有核武器》(2016年2月13日文)明显与国家的国防和外交政策相悖,《创业就是反传统、反人性、反社会》(2016年2月13日文)公然与中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叫板。再如其《中国90%的银行将破产,不是危言耸听!》(2015年12月26日文)、《身家千万一夜之变乞丐,95%的中国制造企业熬不到2016!》(2015年11月8日文)用耸人听闻的标题吸引读者眼球,但凡稍懂常识之人皆可判断此二文绝不可信。又如《悲情中国:两千年来从未诞生真正企业家!》(2015年12月27日文)、《支付宝花8个亿买来漫骂,还是守好你的一亩三分田吧!》(2016年2月9日文)、《宋祖德是中国社会生的一个蛋》(2008年10月31日新浪博客文)等,清楚显示该写手带有明显的攻击性。

由此可见,水木然的出事,似乎早晚之事。

或许夸张渲染与危言耸听是其一贯文风,又抑或作品被推荐使其飘飘然忘却了自律,但视网络为言论自由殿堂,目中无法、口无遮拦最终于让其摊上了大事。尽管在发帖当天,其本人自感不妙并迅速删除恶意侵权网贴并发表了致歉声明,但为时已晚。短短四个小时,文章阅读量超十万,转载公众号近千个。

作为法律人,水木然事件给笔者的启示是:网络发声须谨慎,虚拟世界有红线。这根红线,就是法律。

广大网络写手,要谨防陷入“八宗罪”:

一、诽谤罪

(一)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典型案例

2009年10月12日,一名自称闫德利的写手在博客上自称曾经卖淫并患有艾滋病,而且公布了大量闫德利的艳照,更公布了引发媒体热炒的279个“嫖客”电话。随后,河北容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定市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三级卫生防疫部门检测,结论均为闫某血液HIV抗体阴性,并没有“艾滋”。同年10月23日,“艾滋女”事件随着警方公布嫌犯落网的消息而真相大白。炮制“艾滋女”、“嫖客号码”以及散发淫秽印刷品的正是闫德利的前男友杨勇猛。

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勇猛利用散发、传播他人裸照、性爱视频照片等方式公然泄漏他人隐私,故意捏造被害人被强奸、当“小姐”和患有艾滋病等虚假事实,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各类新闻媒体争相报道,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严重损毁了闫德利的人格和名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二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对被告人杨勇猛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二、寻衅滋事罪

(一)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典型案例

2014年4月17日网络红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水木然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却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莆田人承包了中国90%的寺庙的谣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涉嫌构成此罪

三、敲诈勒索罪

(一)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二)典型案例

2015年9月12日网络“维权斗士”周禄宝因敲诈勒索被判刑5年。周禄宝1985年出生,甘肃陇西县云田镇人,初中文化,曾是知名网络写手、网络爆料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周禄宝萌生在网上“曝光”负面信息要挟他人,进而非法敛财的想法。2011年6月至8月,周禄宝采用上述方式,依照“选择目标、网络曝光、获得财物、正面宣传”的作案步骤,先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10.8万元。

四、非法经营罪

(一)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典型案例

2014年11月8日,自称“中国第一代网络推手”的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其两公司因非法经营罪被判罚金50万元和20万元。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尔玛天仙”)、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简称“尔玛互动”)分别自2008年和2012年至2013年,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发布虚假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作为两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秀宇为4家公司有偿删帖,及有偿策划炒作“僧人后海船震”、“干爹888万带我包机看奥运”网络热点事件。

五、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一)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典型案例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汪炜华利用互联网,以“天地侠影”的网名撰写并发表《广汇能源的资本巨像必将坍塌》、《广汇能源黔驴技穷》、《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家股票涉嫌严重违规》、《如果可以,找别的活拉吧......》等文章被多次点击及转载。汪炜华捏造并散布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报严重作假,存在严重财务欺诈;广汇能源计划停牌一周是赤裸裸的操纵自身公司股价的行为;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己股票;广汇就是一家地道的黑帮企业等虚假信息,造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多次或者被相关部门要求并发表澄清公告,严重损害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汪炜华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商业信誉,导致公司市值蒸发十亿元之多,股民亏损严重。2015年2月16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宣判:汪炜华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六、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一)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二)典型案例

虚位以待。暂无利用网络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公开案例。

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一)法律依据

1、《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典型案例

2010年3月26日,陕西汉中市勉县养鸡专业户郭某在网上发布信息称,“最近汉中地区口蹄疫、蓝耳病、猪瘟严重,好多养殖场倒闭了,所以最近猪肉价格便宜得很……农业局把此消息封锁了。希望大家别图便宜买猪肉。”借以推动鸡肉价格上涨,增加其养鸡场的效益。信息发出后,当地猪肉价格迅速下跌,更为严重的是,欧美一些国家在网上检索到该消息后,有关组织将其作为指责我国畜产品安全问题的证据。同年11月23日,勉县法院对郭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一)法律依据

《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典型案例

虚位以待。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新罪名。暂无利用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公开罪的公开案例。

 

拓展延伸:因篇幅有限,本文重点罗列了与网络严重违法行为相关的刑事责任。网络违法行为除了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侵权责任法》第8、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4、11、15、18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第42条第(2)(3)项等。

文章链接:笔者最近经办的一起网络名誉侵权维权成功案例:

1、关于利用网络恶意诽谤八一医院声誉的律师声明函

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诉北京青年报社名誉侵权案民事起诉状

3、北京青年报道歉有勇气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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