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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妹李颖为什么敢公众场合大放厥词?
上传时间:2019-01-11 23:55点击:
“我要是他(药家鑫)我也捅……怎么没想着受害人(药家鑫事件中的死者)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如此的话语不是出自黑社会,不是出自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而是来自一个漂亮的美眉,一个大学生,药家鑫的同门师妹李颖。很难想象吧。

这句近似在“胡说八道”的话,近日网上疯传开来,网友们也纷纷指责李颖的不是。对此,教育、心理专家称,“药家鑫们”正给我们的教育敲响警钟。
 
  
  4月1日下午2时28分许,网友“billkds”在其微博上贴出李颖在网上留言的截图。消息一出,网友们纷纷留言指责,截至记者发稿时,短短不到两天时间,该微博已经被转发了近万余次,回复近3000条。
  
  记者随后也翻阅了数页回帖后发现,网友们无一例外地怒骂李颖,称其“心理问题极大”。
  
  为了确定帖子的真实性,记者昨日根据微博所贴的截图,查询到了该名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李颖。在其主页上记者发现,李颖的个人签名已改为“其实不是逃避,我一直都在道歉,给每一个骂我的人,我也知道自己确实过分,不应该说这样的话,也真心希望大家能原谅我,我真的错了!”
  
  随后记者试图通过网络联系李颖,对事件进行进一步了解,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收到任何回复。
  
  药家鑫师妹为何敢如此大放厥词?大学生们这都是怎么了?大是大非面前,竟不明事理,难道都在学习知识而忽略了道德学习?对此,记者采访了华南师范的教育学专家王建军。
  
  王建军认为,从通常意义上来讲,对于学生教育应是人格道德更加重要,“因为我们学习知识的目的,就是提高我们自身,完善我们的人格,知识只是一种工具和手段,培养完善的人格才是最终目的”。
  
  王建军称,现在许多大学都只强调了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对于学生人格的培养。王建军说,这一现状,并不是那个学校的个案,而是中国大学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教育学专家张敏强听闻这一消息时,不停地感叹“太糟糕了,太可怕了”。对于李颖的行为,张敏强认为,最基本的人性都已丧失,与此同时,学校的教育也非常失败。
  
  张敏强认为,由于大部分大学生都没有很强烈的信仰,所以,很多最基本的为人处事的原则都已模糊了“但我们至少应该明白什么应该支持,什么应该反对”。
  
  “大庭广众竟然出现李颖这样的言论,是对中国教育最危险的信号。”张敏强说。

药师妹师兄药家鑫相关信息回放


一、药家鑫是否构成自首
  
  据专案组介绍,警方通过比对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据此于2010年10月22日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我国刑法中,自首指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本案中药家鑫于10月22日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同时供述的是警方已查明的事实,应该构成刑法中的坦白而绝非公诉人所称的自首。如果该案在修正案生效后宣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追溯原则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药家鑫是否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第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故意杀人的,首先应考虑死刑,若有其他情节再考虑其他法定刑。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相关学理解释,酌定情节又分为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以及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据此分析如下:
  
  1、药家鑫交通肇事在先,又以害怕被害人记住车牌号为由杀害被害人,属于为掩盖罪责、逃避惩罚杀人灭口的行为,故此犯罪动机恶劣。
  
  2、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又丧心病狂地连刺数刀,致其左前胸受锐器穿透伤致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而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3、药家鑫在撞人后没有丝毫悔改意图反而杀人灭口,在杀人后又实施了交通肇事的行为,可见其品行恶劣,人身危险性大,应该从重处罚。
  
  4、该案犯罪地点在在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的翰林路中段靠近马路东道沿边,属于公共场所,在一定区域严重影响群众安全,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极大。
  
  综上所述,药家鑫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才符合法律设定故意杀人罪的本意,至于其坦白的情节在如此恶性的案件中实无适用之余地。
  
  三、药家鑫是否构成“激情杀人”
  
  在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不曾出现“激情杀人”可以从轻的规定,所以“激情杀人”严格来说不是正式的司法用语。相关学理解释中对激情杀人作如下描述: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成立的关键要件就是被害人要有严重过错,本案中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故不成立激情杀人。
  
  四、药家鑫如果被判处死缓的法律后果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颁布并即将生效,根据新刑法药家鑫最少需27年后方可出狱;但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药家鑫的行为适用旧刑法,即药家鑫最少在14年后即可出狱。根据我所了解的中国司法实践,药家鑫在9年后就能以“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同期性精神病”等疾病为由而获得保外就医。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药家鑫以疾病比较严重甚至有生命危险为理由,在死缓的两年后就能获得保外就医。我为什么强调对药家鑫必须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因为如果不对药家鑫处以极刑就不足以与他的罪责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