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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1年失业保险新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上传时间:2021-07-07 11:56点击:

2021年失业保险新规定: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1失业金领取标准是多少?附领取条件及时间期限

  许多人在换工作的时候都会出现青黄交接的情况,怎么样才能顺利度过这段空白期呢?其实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保障你的基本生活,那么,2021年失业保险领取最新规定市怎样的?失业金领取标准是多少?领取条件及时间期限有啥规定呢?现在为你讲解。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

  其领取金额一般为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如果参保了失业保险,可以在失业状态下享受失业补贴金。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很多人失业后陷入了迷惘,不知道接下来自己该干啥。更重要的是没有了经济来源,虽有失业保险金可领,但也只是低保。若背负着房贷车贷,又上有老下有小,家里资金周转不过来怎么办呢?部分人或有信用卡可用,但是对于一些没有信用卡的进城务工农民,生活压力陡然增大。

相关政策:

  宁波市2018年起失业保险政策实现城乡一体

  为适应城乡统筹发展需要,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城乡户籍限制逐渐被打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通知》(浙人社发〔2017〕142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区将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具体有以下五统一:

  一、统一城乡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统一城乡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与城镇职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什么?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领取: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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