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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性侵没有留下证据该怎么做?
上传时间:2021-03-24 21:33点击:
今天继续请职业为检察官的作者来聊聊关于性侵案的知识,会解答上一篇留言中大家好奇的问题:骗炮算强奸吗?没有证据也可以报警吗?会不会涉嫌诬告?让凶手戴套就否定了是强奸吗?万一遭遇性侵,该怎么做?……上一篇有读者提出,强奸受害人也可以是男性,为什么那篇文章只提到女性?那是因为:目前中国法律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强制猥亵的对象可以是男性(但后者的罪名不在这两篇的讨论范围)。

感兴趣可以读上篇 检察官:身上没有伤情,就代表没有遭到性侵吗?(字数:7,522)



性侵案件的认识误区对于强奸等性侵类案件,不论是被害人还是有的办案人员均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值得注意。

就被害人而言存在的误区有六种。



误区一:没有证据,我还能报案吗?这是困扰包括其他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内的一个重要问题。

应该说,报案是公民的权利,当公民遭受不法侵害后,有权利寻求国家的救济,借助国家力量追究不法分子的相应责任。

从国家角度而言,国家也有义务惩罚犯罪、维护秩序。





(女孩被强奸母亲称没有证据报警没用)根据相关规定,公民到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案。

所以,不管有无证据都可以报案,公安机关都应当受案,并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从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分类看,被害人陈述本身就是非常重要的直接证据。

当然,如果有其他证据佐证,可以帮助公安机关尽快审查决定立案。

言外之意,报案是被害人的权利,而受案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至于能否立案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在此意义上,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被害人报案未必立案,但是不报案肯定不立案。



误区二:报案后,我的隐私是不是就泄露了?担心隐私泄露、影响名誉和日后生活,是绝大多数女性遭遇性侵害后不愿报警的重要原因。

其实这一顾虑虽然现实,但是也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

这是因为,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据此,办案人员有保密的义务,作为被害人也有权要求办案人员不随意扩大调查取证的范围。



误区三:多年后,是不是不能报案了?有的被害人随着年龄增长,独立意识的增强会考虑对多年前遭受的性侵害选择报案。

此时困扰她们的一个问题是,过去好多年了,还能报案吗?报案没有时间上的要求,理论上无论过去多久都可以报案。

至于有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能否追究责任是另外一回事。

以强奸为例,其基础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味着哪怕普通强奸其追诉时效也有十五年。

但是,如果案发后很长时间才报案,将会导致证据取证上的困难。

对此很可能的结果是难以立案。





误区四:被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可以报案强奸吗?

婚内强奸能否成立强奸,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通常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

这一观点认为,在法律上,夫妻双方有同居的义务,而正常的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应有之义,因此不宜认定为犯罪。

这种观点进一步认为,当妻子提出离婚诉讼,使婚姻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时,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成立强奸。
 

 

实践中,是存在不少非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奸妻子而获刑的判例的。

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更加侧重于保护女性,尊重女性的性的自主决定权。

如果作为妻子被丈夫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丈夫也可以成立强奸罪,妻子一方有选择报案的权利。

当然,此类案件即使成立犯罪,在量刑上也与普通强奸有所区别。
 





误区五:没有证据报案,会不会涉嫌诬告?诬告是以捏造的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企图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

诬告陷害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里的关键是捏造犯罪事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如自愿发生关系诬告强迫;另一种是明明是此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嫁祸彼人实施。

只要没有捏造事实,哪怕没有证据立不了案,也不可能追究报案人的诬告陷害责任。



(电影《难以置信》剧照 图源:知乎)

 





误区六:骗炮是强奸吗?

 

很多线下杀猪盘案件中,行为人既骗财又骗色。

这里的骗色就是比较典型的骗炮行为。

此外,生活中也有不少渣男隐瞒已婚事实、虚构高富帅假象,在外面到处沾花惹草,实质上也是骗炮行为。
 

骗炮本质上是被骗女性基于对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而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发现真相后感觉到被欺骗或者后悔与其发生关系。

有的女性认为,骗炮是受到了欺骗才与其发生了关系,本质上是不自愿的,因此认为是强奸。

比如有位女性,通过网络认识了一男子,二人网恋一段时间后见面开房,并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一早,女方醒来后发现男方溜之大吉了,一气之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强奸,最后反因报假案被处罚。
 

 

骗炮行为基于在发生性关系时,女方对与谁、在什么地方、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所以不能以事后感觉被骗而否定行为时的自愿,所以骗炮不是强奸。

有人可能会问,骗财都构成犯罪,为什么骗炮无罪?确实如此,骗炮与骗财相比,无论是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只能是无罪。

需要将来的立法加以调整。
 





以上六点是被害人常见的误区。

对于办案人员同样存在认识误区,甚至会影响案件办理。

办案人员常见的误区有五种。



误区一:你们是恋人,这不是强奸!强奸罪不是身份犯,普通主体就可以构成强奸。

可以肯定的是,法律并没有把恋人排除在强奸的主体之外。

事实上,如前所述,恋人型强奸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很多办案人员也并非真的认为恋人就不能强奸,通常是对没有证据的一种无奈。

有时候词不达意,表达出来就成了:你们是恋人,这不是强奸!



误区二:身上没伤,这不是强奸!办案中经常会有这样的画面。

办案人员问:自愿的,还是对方强迫的?女方答:我不愿意,对方强迫的!办案人员问:对方强迫,你有没有反抗?女方答:反抗了,没有用。

办案人员的结论:双方身上都没有伤,没有证据是强迫的,不是强奸!



(电影《难以置信》剧照 图源:知乎)办案人员逻辑里蕴含着一个自认为成立的常识,就是一方强迫、一方反抗的情况下,要么女方、要么男方、要么双方身上必然会留下伤痕。

如果没有伤痕,就说明女方说谎了。

其实不然,就像前面讲的,除了极为少见的暴力型强奸外,其他类型的强奸难以在身上留下伤情。

比如压制反抗型强奸,男方的强迫通常是利用身体优势压制女方身体,而非暴力殴打,而女方的反抗通常是用手推、用脚蹬,这种肢体动作难以在身体上留下伤情,也是非常合乎常理的。

那些期望女方用嘴咬、用指甲扣的反抗方式是不切实际的。

因为在遭遇侵犯时,平时理性的人也会不知所措,只能本能的、下意识的自我保护。



误区三:在车里,不是自愿怎么能发生关系?随着汽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性侵案件发生在了车里。

大多数人的本能反应是,车里面要是不配合不愿意,不法分子怎么得手呢?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疑问,与汽车狭小的空间和错综复杂的内部布局有很大关系。

不少办案人员认为,在车里面不配合很难发生关系是有一定经验基础的。

但是,经验不是真理,经验也会骗人,有的常识未必是真的常识。

所谓的车里面难以完成强奸并不是太阳东升西落这样有科学原理作为支撑的常识。

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车里面确实可以轻松的压制被害人反抗发生关系,即使是在副驾驶位,即使是普通轿车!车里面不配合的情况下,确实也可以完成性行为。



误区四:没有反抗,就不是强奸!原则上除性侵幼女和醉酒型强奸外,其他类型的强奸由于违背妇女意志,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反抗,以此表示对性行为的拒绝。

实践中,存在一种极端情况,即受害女性被性侵时完全处于一种蒙圈状态,也就是应激反应障碍,根本没有任何反抗,但其确确实实是不愿意的。

这种情形,也容易让办案人员认为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事后因为某种因素而告发。

比如,有一起案件,当事人搭载一追求者的车前往火车站。

途中,受害人被该男子在车内后排强奸。

在性侵整个过程中,这名女士没有任何反抗,双腿僵直,任其摆布,这就是典型的应激反应障碍。



办案人员之所以容易产生上述误区,与办案人员的人生阅历有关,很多办案人员非常年轻,可能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但是生活经验不足;也与办案人员的专业程度有关系,强奸案件作为一种特殊案件,需要一定的办案量作为基础来总结经验、提炼规律。

试想一个受害者遇到一个只办理过几起案件的承办人,是很难说服其车里也是可以轻松完成强奸的,毫无反抗也可能是违背女方意志的。

见多才能识广,一名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对同样的案例可能一阵见血透过表象看到实质。



误区五:你让他戴套,就不是强奸!

 

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行为人是戴套与女性发生的性关系,这不是强奸。

这当然是无稽之谈,强奸的本质在于违背妇女的意志,也就是不自愿,哪怕委曲求全下的自愿也是不自愿。
 

 

有些受害人面临性侵害无法反抗,为了降低风险不得已要求男方戴套。

这种委曲求全、不得已而为之的自愿是一种假象,本质上仍然违背了女性不想与其发生关系的这个根本。
 

 





 如何防范性侵?性侵对女性的伤害绝不止于案发当时,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是长期甚至终身的。

很多受侵害女性,时隔多年对当时的场景仍然历历在目,一旦提起就不能自已、情绪失控。

所以,性侵是影响广大女性身心健康的潜在隐患,有必要提升防范意识,远离不法侵害。





常怀戒备之心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对于不是很熟悉的异性,原则上不要到对方家里、酒店或车里等私密场所单独相处,并保持足够的警惕。

熟人作案在强奸案件中多发,熟人不一定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是好人,可能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变质。



(电影《刑法典第375条》剧照 图源:知乎)实践中,很多强奸案件都与被害人放松警惕有很大关系。

比如友人型强奸中,很多受害人表示处于对对方的信赖才到对方家里面或者把对方带入自己家里面。

有的根本没有想到对方会做这种事,表示如果知道一定不会给对方机会。

亡羊补牢,为时已晚,这些教训告诫大家哪怕是熟悉的人,也要增强防备心理,不给可乘之机。



切莫醉酒失忆作为女性一定要知道自己酒量的极限在哪,如果只能喝啤酒,就不要喝白酒;如果只能喝一种,就不要掺着喝;如果是一两,就一定不能喝一两半,要切记多出来的半两有可能会摧毁你的一生。

就捡尸型强奸而言,启示广大女性在酒吧不能忘乎所以,否则很容易被人盯上。

酒吧是很多年轻女性减压释放经常去的地方,女生出入酒吧要结伴而行,互相照应。

一旦同伴发生醉酒切不可让陌生甚至熟悉的异性朋友带走,最好是联系其家人或其他更为值得信赖的人。

此外,就熟人型强奸而言,在同事同学聚会或者参加朋友婚礼时,要把握分寸、不能喧宾夺主,喝的酩酊大醉,很容易发生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

特别是要留意,那些极力劝酒或者有异常表现的异性。

所谓事出反常必有妖,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前程似锦的女孩》剧照图源:豆瓣)对于醉酒型强奸而言,预防醉酒最为关键。

一旦醉酒,人的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就会急剧下降,此时同伴就显得异常重要。

如果是一个人,那么将是非常危险的事情。





聊天不要“开车”异性朋友如果不是恋人的话,一定要注意交往尺度,聊天切忌开车。

这是因为,色情的聊天会让对方产生错觉,认为你是一个很容易被撩和轻浮的人。

一旦产生这种认识,对方就可能会产生一些男女之间的想法,并以此创造机会、制造条件,而女方却全然不知。



(相关新闻报道)另一方面,色情的聊天一旦发生性侵后会成为指控犯罪的拦路虎。

此时,男方会以暧昧露骨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辩解女方系自愿,大大增加了认定犯罪的难度。

如果没有想和对方相处或发生男女关系的想法,女性最好不要回应对方挑逗性的言语,或者进行制止,这样可以避免或减少一些不法侵害。





警惕网络交友感情需要理性。

网络上确实隐藏着很多大灰狼。

这些大灰狼擅长伪装,深藏不露,你以为的小鲜肉,有可能是老腊肉;你觉得是单身狗,有可能是已婚男;你付出了深情,对方只不过是逢场作戏,只为把你骗上床......所以,广大女性对于网络交友必须打起十二分的注意,不要沉浸在幻想当中,白马王子完全可能是抠脚大汉。

对于网友提出的面基、奔现,切不可独自见面,更不要一个人到对方的城市见面。





树立底线思维对于恋人,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走向婚姻的殿堂,那么务必要树立底线思维,一定要坚守不拍性爱或其他隐私视频的底线。

你好我好时,一切都好;但是很多人翻脸比翻书还快,而且与你同床共枕的人未必交心交底。

如果拍摄了隐私视频,将永远受制于人、不得安宁。



(韩国女星被前男友以不雅视频要挟)很多女士已经结婚生子,还会被前男友不时的拿隐私视频相要挟,没有一个不悔不当初。

只有坚守底线,将来一旦不合适才能分的彻底,不留隐患。





勇于拒绝说不除暴力型强奸以外,不少类型的性侵者在作案时也是诚惶诚恐,并非是肆意妄为。

他们也害怕败露,担心身败名裂。

所以,被害人只要勇敢的拒绝、理直气壮的说不,有助于部分尚未完全失去理智的人及时清醒收手。

实践中,很多嫌疑人之所以得逞,也与受害女性畏首畏尾,不敢说不有大关系。







注意教育引导生活中,有些人对女童怀有变态心理,著名的上海王某某猥亵儿童案就是如此。



常言道,穷养儿富养女是有一定道理的,对于女孩要尽可能的帮助其开阔视野、打开眼界,不要被小恩小惠所诱惑。

实践中,有的人一块糖果、一部不值钱的手机就可能让女童受其摆布。

作为家长一定要教育引导孩子识别什么是关爱、什么是侵害,不要被人打着关心的名义实施侵害,告诉孩子哪些部位别人不能看、更不能触碰。

告诉孩子不是老师所有的话都要听,经常性的旁敲侧击问问孩子老师等异性熟人有没有什么不正常的举动等等。





遭遇性侵如何做?平安、健康、快乐的生活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心愿,但是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我们可以保证自己不伤害别人,但是不能保证不被别人伤害。

作为女性,如果一旦不幸被他人性侵害,以下几点在司法实践中极为重要:



及时报案除暴力型强奸外,其他类型的强奸中受害人通常报案不及时。

如前所述,有的受害女性事发后一个月报案,有的甚至事发后几年才想起要报案。

鉴于强奸案件一对一的薄弱证据,及时报案具有两个重要作用。

一是增强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

在证据一对一,各执一词、互相矛盾的情况下,如何采信证据,需要办案人员的裁量。

实践中,报案越及时,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越高,越符合强奸不自愿的特征。

当然很多受害女性顾及名誉,选择忍气吞声,事后一段时间想开后再选择报案在常理上也讲得通,但是远不如及时报案效果好。



(电影《难以置信》剧照 图源:知乎)此外,对于醉酒型强奸,及时报案也可以对受害女性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作为是否是否醉酒的参考,否则随着时间的流逝,体内酒精就会逐步被分解。

二是容易固定证据,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及时报案可以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取证,收集犯罪证据。



(电影《刑法典第375条》剧照 图源:知乎)比如对酒店、娱乐场所等监控录像及时取证,或许会发现对定罪有利的视频证据。

比如女方因醉酒被男方搀扶进入酒店房间,就能够直接证明女方醉酒程度和无反抗的意识。

事后报案,犯罪现场往往不复存在,调查取证非常困难,指控犯罪难度随之增加。

同时及时报案,办案机关通过对嫌疑人及时传唤,对突破其心理防线、促使其认罪伏法具有重要作用。

事后报案的情况下,嫌疑人通常会做足心理准备,想好应对策略,很多案件明明知道是男方所为,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



切莫要钱实践中,受害女性和嫌疑人在性侵后有转账往来,会对案件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有的案件嫌疑人在得逞后基于心理愧疚会主动提出补偿方案,不少女性也不愿意事态扩大,就委曲求全收了对方的钱。

有的案件被害女性在不想报警又想讨个说法的情况下,可能会主动提出金钱赔偿。

虽然于情于理都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日后选择报案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以上两种金钱往来会给嫌疑人带来辩解空间。

特别是在女方要钱对方又没能满足的情况下,再去报案会导致立案概率大大降低。

在办案机关看来,会存在自愿发生关系后要钱不成诬告的可能。

此时立案难度会变大。

所以,在没有确定放弃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千万不要向对方要钱或者接受对方的钱。





学会呼救对于发生在酒店的强奸案件,受害女性在面临性侵时并非孤立无援。

女方要大胆呼救,因为隔壁房间或许有人入住,可以听得到,就算没有施救,事后也可以找其作证。

只要能够证实存在呼救举动,就可以证明性行为时女方的不自愿。



此外,酒店通常各楼层也会有服务人员,也存在听到呼救的可能。

只要敢于呼救,就存在被听到、被发现的可能,会为指控犯罪留下重要证据。

当然,对于暴力型强奸以及发生在嫌疑人家中的案件,不能盲目呼救反抗,否则可能招致更大的侵害。





保留证据有的女生案发后会冲洗身体和衣裤,有的识破男方真实面目后处于不再联系的目的删除对方的聊天记录等等,这些行为可能会使重要证据灭失,不利于追究对方的责任。



(电影《熔炉》剧照 图源:豆瓣)在意识到可能面临不法侵害的场合,要有意识地取证,如悄悄打开手机录音功能,这将是非常重要的直接证据。





善于观察和倾听这是就受害人的亲属和朋友提出的要求。

受害人遭受性侵后往往难以启齿,通常会选择最信赖的人倾诉。

此时不管是作为妈妈、男朋友还是闺蜜,要多安慰、多倾听、多开导。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鼓励甚至陪同报案。

亲人型强奸中,妈妈不要责备孩子,孩子并没有过错。

男朋友不要嫌弃女方,要不离不弃,共同度过这一段艰难晦涩的时光。

作为闺蜜要做一个合格的倾听者,帮助对方走出人生的低谷。





准确报案报案也有一定的学问。

很多被害人选择110报警,对于存在案发现场的案件这是必要的。

通过拨打110报警可以迅速出警。

但是如果事后报案,就没有出警的现实必要,对此可以现场报案。



现场报案很多人就近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根据相关规定也应当受理。

但是派出所通常不具备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能力,派出所办理强奸案件会存在一些技术和经验上的短板。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就明确规定,派出所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明确将强奸案件排除。

所以,受害人有充足的依据、足够的理由直接到刑侦大队报案。

派出所受理后没有移交的,也可以提出移交刑侦大队的请求。

最后也需要给男性提个醒,在没有征得女性明确的同意之下,不能想当然的以为女性是自愿的,否则结局很危险。

女性同意和男性牵手,不意味着同意接吻;同意接吻不意味着同意发生性关系;同意彼时彼刻发生关系,不意味着同意此时此刻发生关系;同意戴套发生关系,不意味着同意无套性交。

在推进关系时询问对方的意见,是互相尊重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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