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大案 > > 正文
凌小娟什么时候执行的?凌小娟拉着大姐凌小霞的女儿女婿刘胜明、苏可章杀了二姐凌小云一家四口
上传时间:2021-08-15 21:42点击:

人们常说血浓于水,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亲人都能一直和睦相处,可能因为某件小事就分道扬镳,广西贺州一家的兄弟姐妹便是如此。

家庭背景

上世纪七十年代,广西贺州市一个普通的家庭,父亲是矿工,家里有兄弟姐妹五个人,大姐出生的时候就有残疾,一直靠亲人照顾。

二姐叫凌小云,最小的妹妹叫凌小娟,家里的经济来源全靠父亲在矿工工作,随着孩子们的长大,父亲已经无力支撑家里的开销,高中辍学的凌小娟不得不跟着二姐外出打工贴补家用。

几年以后,二姐嫁给了当地的一个商人,1996年凌小云改嫁,凌小娟也嫁了人。

合作入股

2000年,凌小娟生了一个孩子,没多久就离了婚,前夫留下了十万元。2001年,凌小云开始做生意,凌小娟凑了20万元借给她,二姐答应凌小娟这笔钱当作股份入股,年底利益会给她分红。

水泥生意做得很不错,二姐去外地发展把现在的生意给了凌小娟,但是凌小娟不会经营这些,生意也越做越差,最后赔了本。

眼看着生意亏损在漏钱,凌小娟脑中回想起来借给二姐20万后身无分文的窘迫样子,对二姐非常不满,认为是二姐故意耍了自己。

不久之后凌小娟嫁给了一个调度员,生了两个女儿,日子过得很辛苦,但是二姐却越过越富有,这更加大了凌小娟的不满。

矛盾加剧

2007年,大姐心脏病住院,大姐家的两个孩子来找凌小娟借钱,但是凌小娟根本没有钱,两个孩子又去找了凌小云,然而凌小云不肯借钱,最后大姐不治身亡,凌小娟把所有的一切都怪在了凌小云身上。

2008年凌小娟夫妇被迫离职,二人投奔二姐,凌小云帮他们找了一份工作,然而好景不长,2010年,凌小娟查出甲亢,这让原本就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凌小娟看着凌小云有钱的生活,越来越不满,她想找机会杀了凌小云,让母亲继承财产,然后再把财产占为己有。

谋划杀人

年后,凌小娟就去找了大姐的两个孩子,让他们做自己的帮手,大姐的女儿还将自己的男朋友也拉下了水,答应事成之后给他50万元的封口费。

2011年初,母亲去二姐家住了几天,回家后让凌小娟把东西送回去,凌小娟借着这个机会偷偷配了二姐家的钥匙。

2011年3月,他们展开了第一次行动,然而计划没有成功,失败的原因是大姐的女儿临阵退缩,她太害怕了。

死神来临

2011年5月1日,凌小娟打电话要工资,二姐却表示自己家里都没有钱花,哪里给的了她工资。就是因为这句话让凌小娟决定提前实施计划的时间。

5月2日,凌小娟和大姐的两个孩子在外面等到了凌晨三点,凌小娟偷偷拿出备用钥匙打开了二姐家的门,因为怕二姐一家没有睡熟,又在客厅里等了一个小时。

他们走到四楼,用锤子和匕首杀了二姐一家四口,随后去二楼准备按计划杀害二姐的公婆。万幸,当晚公婆睡觉反锁了门,这才逃过一命。

小结

几人在作案后开始逃跑,二十多天后被警方抓获。2011年11月9日,犯罪嫌疑人凌小娟以及大姐的两个孩子均被判处死刑。

亲情在金钱的诱惑下显得如此渺小,自己不努力却要将所有的责任都怪在他人身上,实属不该,因为一己私欲杀害自己的血脉亲人,无论忏悔都于事无补。
 

按:为贪占姐姐一家财产,居然伙同外人将姐姐一家四口灭门,丧心病狂,令人发指!

2011年11月9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502"故意杀人案当庭宣判,包括凌小娟在内的三名杀人嫌犯均被判处死刑。宣判后,三人均提出上诉。广西高院于2012年3月27日以(2011)桂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全面披露了三人行凶作恶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刑五复07319498号

被告人凌小娟,曾用名凌小怡,女,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贺州市八步区鞍山西路3一58号E座301室,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龙江巷20号。2011年5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胜明,男,汉族,1990年2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下排村下仙姑16组460号。2011年5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苏可章,男,汉族,1984年6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水岩坝大庙山脚2一6一4号。2001年6月1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11年5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凌小娟、刘胜明、苏可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11月9日以(2011)贺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凌小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胜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苏可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凌小娟、刘胜明、苏可章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3月27日以(2011)桂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凌小娟在与其二姐凌小云(被害人,殁年47岁)经济交往及生活相处中,认为凌小云对其较为刻薄,为泄愤产生杀死凌小云一家人,使其母亲得以继承凌小云遗产,进而使其本人获益之念。2010年年底,凌小娟纠集被告人刘胜明、苏可章及苏洁(另案判刑)参与作案,对刘胜明、苏洁允诺每杀死凌小云家一人便给付报酬10万元,对苏可章承诺事成后帮其盖一栋房子。刘胜明、苏可章及苏洁表示同意。此后,凌小娟与刘胜明、苏洁多次密谋作案事宜,三人商定由刘胜明、苏洁购置枪支后射杀凌小云及其家人。刘胜明、苏洁将凌小娟给付的购枪款挥霍,未按预谋实施杀人。2011年2月,凌小娟与苏洁先后2次配制凌小云家的钥匙以备作案。同年3月,凌小娟再次与刘胜明、苏可章及苏洁密谋,决定采取锤击、刀刺的方式杀害凌小云一家人。凌小娟准备了作案用的铁锤3把、头套、手套等工具,刘胜明、苏洁购买了作案用的尖刀。

2011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凌小娟、苏可章携带铁锤、尖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爱民路149号凌小云家附近。被告人刘胜明按照凌小娟的通知,亦至此与凌、苏会合。次日零时30分许,在凌小云一家人熄灯休息后,凌小娟用事先配制的钥匙打开凌小云家一楼后门门锁,带领刘胜明、苏可章潜入凌小云家楼内。1时30分许,凌小娟认为凌小云等人已睡熟,便用事先配制的钥匙打开凌小云家四楼房门。凌小娟将凌小云的女儿周雪(被害人,殁年16岁)、儿子周重霖(被害人,殁年14岁)的卧室门关上后,示意苏可章、刘胜明进人凌小云及其丈夫周子雄(被害人,殁年43岁)的卧室作案。凌小娟用手电筒照明,苏可章、刘胜明分别持铁锤朝熟睡的凌小云、周子雄头部打击。刘胜明在锤击周子雄时,其所持的铁锤锤头与锤柄分离脱落。凌小娟见状从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又拿出一把铁锤交给刘胜明,并指使苏可章持铁锤继续打击周子雄头部。唯恐凌小云、周子雄不死,凌小娟又让苏可章、刘胜明持尖刀朝凌小云、周子雄的颈部捅刺数刀。随后,刘胜明、苏可章在凌小娟照明下,先后进入周重霖、周雪的卧室,锤击、刀刺周重霖的头部、颈部,锤击周雪的头部。周子雄、凌小云、周雪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周重霖因颅脑严重损伤并血液吸人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凌小娟、刘胜明、苏可章杀死周子雄等四名被害人后,从周子雄家窃取现金约2.4万元、手机2部及项链、手镯等财物。随后,凌小娟、刘胜明、苏可章到周子雄家五楼欲杀害周子雄的母亲彭仕珍、保姆李梅,因不能将五楼房门打开而未果。凌小娟、刘胜明、苏可章将周子雄家四楼的血迹、足迹等清理完毕,逃离现场。

被告人刘胜明分得赃款9600元和1部手机后,与苏洁潜逃外地。2011年5月2日,被告人凌小娟、苏可章将部分涉案衣物焚毁,将作案用的铁锤、尖刀及窃取的项链、手镯抛入贺州市区的贺江内。同月4日,凌小娟通过刘胜明的家人给付刘现金10,000元。刘胜明、苏洁在潜逃期间,曾被刘荣波(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窝藏。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凌小娟、苏可章指认提取的作案工具铁锤3把、尖刀1把、根据被告人刘胜明供述提取的被害人凌小云家的1串钥匙、从凌小娟住处提取的头套等,电话通话清单、银行卡存、取款查询清单、住宿登记表、证实苏可章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证人彭仕珍、李凌、凌礼、周振球、赵新军、袁发英等的证言,尸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证实从现场凌小云家七楼提取的3枚穿袜脚印分别系刘胜明左、右脚和凌小娟右脚所留的足迹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另案被告人苏洁、同案被告人刘荣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凌小娟、刘胜明、苏可章对主要事实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小娟、刘胜明、苏可章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凌小娟、刘胜明、苏可章杀人后,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均构成盗窃罪。凌小娟提起犯意,纠集、雇用他人参与作案,准备作案工具,组织、指挥他人杀死四名被害人,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胜明、苏可章积极参与预谋,分别持铁锤、尖刀杀死四名被害人,二人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凌小娟、刘胜明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苏可章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所犯盗窃罪减轻处罚。凌小娟雇凶杀人并现场指挥他人作案;刘胜明、苏可章贪图钱财受雇杀人,采取锤击、刀刺的方式致四名被害人死亡,三人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对凌小娟、刘胜明、苏可章所犯数罪,均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刑一终字第97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凌小娟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刘胜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苏可章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宏波

审判员 陈建萍

代理审判员 杨  健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妍
 

在人的一生中,亲情,可谓是每个人最难割舍的感情,而这对孩子来说更是如此。不过,良好且健康的情感,往往建立在一个相对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其中父母与老师的关怀及疏导,也非常关键。如果家庭氛围差,父母老师不作为,孩子间关系又不好,孩子在成长中无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就可能会影响他们的三观。从而让孩子陷入妒恨,甚至可能落下一辈子的仇怨。而接下来的这件惨案,也正是源自姐妹之间,但看完之后却让人万分痛心。

永远等不到主婚人的婚礼

2011年5月2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有一场盛大的婚礼即将举行,一时间,锣鼓喧天,热闹非凡。到场宾客大多是当地有头有脸的人物,他们纷纷送上礼物,并诚挚道贺,也令新人一家喜上眉梢,脸上倍觉有光。事实上,新人一家之所以能安排如此气派的婚礼,主要还是因为新娘的二叔周子雄。平日里,周子雄身居高位,在贺州地税局及社会上颇有名望,算得上一号人物。而为了给新娘撑门面,家族也特意请到了他做主婚人。

不过,鞭炮礼炮已经响了一阵,却迟迟不见周子雄的身影。而自清早以来,就一直没有周子雄的消息,也让在场的宾客感到奇怪,更让新人一家感到焦急。眼见吉时将到,家里老人彭老太也顾不得腿脚不便,当即就上门去找周子雄,却没想到撞出一桩大案:周子雄一家早已遇害!

灭门惨案

原来,10点15分,当彭老太急冲冲赶到二儿子家门口时,还未来得及催促,就闻到了一股血腥之气。而当同行的人将门一打开,眼前的一幕当场就将老太太骇的昏了过去!儿子及儿媳早已倒在血泊中,屋内的血腥味甚至让人感到窒息。对此,同行的人不敢怠慢,赶忙报警。同一时刻,警方在接到报案后也迅速出警,在查验了凶案现场后,随即对死者亲属及朋友进行了询问。通过调查,警方推断,周子雄妻妹林小娟有着不小的作案嫌疑。

痛下杀手的妹妹

原来,在警方与凌小娟见面时,她表现的很不自然。而在问讯中,她坚称自己曾发现姐姐凌小云收到了来自其前夫黄强的威胁短信。黄强在短信中扬言,要亲手杀死凌小云一家。但事实上,当警方控制黄强后却发现,黄强文化水平较低,不会上网也不会发短信,平日也与凌小云无仇,因此黄强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那么,凌小娟为何要凭空诬陷黄强呢?终于,在警方掌握了越来越多证据后,凌小娟终于承认,是自己杀死了姐姐

青春的争端

原来,凌家有三姐妹,她们是大姐凌小霞,老二凌小云,老三凌小娟。三姐妹中,凌小霞最为懂事,也比较温柔。而老二老三则是出了名的爱攀比争闹。小时候,因为一些小矛盾,二人就能从口角争端上升到拳脚相向,姐姐劝不动,父母不管,更令这一矛盾不断放大。由于凌小云比凌小娟年龄大些,也强壮一些,因此凌小娟总是争端后挨打的一方。不过,凌小娟也没“服输”,当时就曾恶狠狠的对其说过:“我长大后,一定亲手杀死你!”谁曾想,这句话在未来,终于还是应验。

导火索及“引爆”

当三女成年后,属老二凌小云嫁的最好,嫁给了当地名流周子雄。而这也让她更加看不起大姐和老三凌小娟。后来,大姐病危,凌小娟向众人借遍了钱,还是不够,而问二姐借钱,二姐只出了5000元。正因此,当大姐病逝后,凌小娟认为这都是凌小云的错,葬礼当日便起了冲突,也动了杀心。

此后,在凌小娟密谋下,她纠结两人残杀二姐一家。而在动手前,她甚至还研究了继承法,希望此事过后能分得二姐家业,从而改善大姐和自家的境遇。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凌小娟还是没逃过法律的制裁。

难逃法律制裁

经贺州人民法院审理宣判,最终判处凌小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本案中,父母对孩子疏于照顾,使得孩子间怨恨日益放大,最终导致亲情破裂,造成惨案。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进行留言。



推荐阅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