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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李浩地窖性奴案:囚禁、互杀与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上传时间:2022-04-18 23:13点击:
2011年9月初,洛阳警方接到一通报警电话。

在这通电话中,报警的女子称在过去的两个多月中,她一直与另外三名女子被囚禁在地下室中,并在被囚期间屡遭强奸。

她还提到,囚禁她们的这个男人“其间还杀死了两个人”。

她的这番话很快引起警方的高度重视。

洛阳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并在48小时内发现并解救了其余几人,而且迅速将准备出逃的罪犯李浩捉拿归案。

后于6日稍晚时,警方在地窖中挖出了两名女性的尸骨。

随着案件告破和媒体报道,全国上下无一不被此案的恶劣阴暗所震惊。

而罪犯的身份也是时议的热点。

在报警女子口中囚禁强奸数名女性并杀死其中两人的李浩,平日里却是一个不善言辞的退伍军人。



(被抓捕归案的犯人李浩)

 


 

神秘的地窖

 

囚禁了几个女人的地窖并非处在人烟稀少的地方,相反,它就在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的一个普通小区下面,甚至从这里到最近的凯旋路派出所,直线距离只有几百米。
 

 

李浩早在2008年就买下了小区里这间十几平方的地下室。

由于小区没有物业,缺少管理,他便开始偷偷修建这间地窖。

李浩曾经当过消防兵,对于消防业务中的“土方挖掘”非常精通。

在此期间,他展现了曾身为一个军人的“良好业务素质”,每天在深夜时间挖掘并运出土方,耗时一年创造了这个“魔窟”。
 

 



(小区居民楼外观及地下室位置)

地窖的入口在堆满杂物的地下室右侧一角,推开一道玻璃门后,就能看见一个竖井,上面攀立着一架梯子。



(移开杂物后即可看见地上的玻璃门入口)

 

据警方测量,这一竖井的直径仅在50—60厘米,非常狭窄,但深度却达到3.4米。

沿梯子爬到下方后,又到一个横井。

横井的直径与竖井相仿,宽度达4.7米。
 

 



(狭窄幽暗的竖井和横井)

 

经过横井再向前,是五道牢牢焊死在两侧的铁门,穿过所有铁门,需要再经过一个铁栅栏,才能到达关押这些女性的地窖。

这个深埋在地下6米处的阴暗地窖,就是几名受害者长期被囚禁的地方。

如此深度,加上这些铁门防守,受害者们很难逃出去,就连大声地呼喊也难以传递到地面。

 



(嵌入墙体内的五道铁门)

 

尽管在一些示意图中,地窖的面积似能够容纳几人的正常活动,但实际上,这个地窖占地面积不过四平米左右,高度达2.43米,李浩又在中间1米左右的高度搭了块木板,将其隔成了两层。

上层就是受害者们睡觉的地方,而下方堆放着液化煤气罐、挂面等生活必需品,这些食物和水都由李浩定期从外部送入。
 

 



(地窖布局示意图)

 

地窖中最另类的存在当数一个笔记本电脑和几本书。

这个笔记本并没有连网线,里面只有下载好的电影视频。

那几本书看起来也颇为廉价破旧。

李浩后来解释说,这些东西都是为了让女人们打发时间用的。
 

 



(与地窖环境格格不入的笔记本电脑和书籍)

 

在他囚禁的人中,被囚时间最长的被关押在这里长达两年,囚禁时间最短的也有两个多月。

在被拘禁的日子里,她们几乎所有的吃喝拉撒都是在这个狭小的空间里完成的。

李浩则负责定期地运进运出。

为了避免地窖中缺少新鲜空气,李浩放置了一根通气管从地窖通往地面(即上图通向地面的气管)。

这根细管当然不足以改善地窖里污浊的空气状况,这里仍然潮湿且酸臭。
 

 


 

“我的动机只为赚钱”

 

熟悉李浩的人称,他从小就是沉默寡言的人,不爱与人主动说话。

上到初中后,他断言自己“不是大学生材料”,于是转学进入了一所职业中专,后又去消防部队当了兵。

当兵期间,他还参加过省市两级的消防业务技能比武大赛。

在一次同学聚会中,他曾在酒后向同学吐露自己的志向,“混个士官没意思。

我要干点大事”。

然而事与愿违,转业后,李浩在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任职普通工人,这与他想象中的“事业”有着不小的出入。

2008年,李浩时年31岁,与妻子小灿刚结婚不久。

这个姑娘比他年轻10岁,一直没有稳定工作。

经济条件本就一般的李浩顿时感到缺钱的压力。

也是在这一年,李浩偶然在电视上看到色情聊天可以赚钱。

他随之产生了驱使女性裸聊来赚钱的念头。



(李浩供词中提到地下室更适合隐秘地进行裸聊)

 

在招供犯罪过程中,李浩说他犯案的动机“只是因为缺钱”。

但考虑到前后他所花费的金钱和时间成本,这一手段的“回报率”实在太低,赚钱手法也过于离奇,为此,警方还曾考虑对其进行精神鉴定。

但不难看出,那些被压抑的、难以在现实生活中释放出来的权力欲和变态性欲,和对金钱的渴求一起,催生了这场犯罪,也随着犯罪逐步走向了更黑暗的一面。
 

 

邪恶念头形成后,李浩就购入了这间位于景福苑小区二单元的地下室。

由于这个小区较为老旧,地下室面积又小,因此即使对收入并不高的李浩来说,这个花销成本也并不高。

在此挖地窖的一年时间里,李浩对老婆推说自己找了一份夜间“看大门”的兼职,因此每月往往需要有大半个月在外过夜,妻子小灿对此说法一直未曾起疑。

有些报道中推论,妻子小灿这一漠不关心的态度侧面印证了这对夫妻间的冷漠,并认为这种家庭氛围也是李浩走上犯罪之路的诱因之一。
 


 

被囚禁的女人们

 

2009年,地窖基本成形,李浩也开始了自己的“捕猎”。

在2009年的10月、12月,他分别将小宣和小段两名女子带回窖内。

这两名女子都是在夜总会或KTV中工作的性工作者,李浩利用“外出包夜”的借口将她们带回地下室,后又以暴力威胁,将其囚禁。
 

 

到了2010年下半年,小宣被李浩杀死。

到了12月,他又带回一个叫小姜的女人。
 

 

2011年,李浩的妻子生了一个女儿。

家庭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他的犯罪活动也越发猖狂。

他在这一年的3月、5月和7月分别囚禁了小张、小蔡和小马。

这其中,小蔡之后被杀死,而身处地窖时间最短的小马正是最终报警揭发本案的女子。

她是地窖里仅存的一个外地人(新乡人),同时23岁的她也是这些被困女性中年纪最大的一个。

和最初被关进来的两个受害者一样,她们都是从事着卖淫及相关活动(如性保健品经营)的年轻女性,是社会上不为人关注的边缘人。



(成功逃出并报警的小马)

 

但如果诚如李浩自己招供的那样,他的动机只是为了“赚钱”,那又为什么要杀死“敛财工具”呢?虽然他始终未曾开口透露自己其他的动机,但在囚禁这些女人期间,他经常肆无忌惮地对她们施以奸淫,甚至曾导致小张怀孕。

当他的性欲得不到满足时,就连敛财动机也要退居其后了。
 

 

到了夜晚,李浩要么会奸淫她们,要么会让其中一人上到地下室,在地下室的台式机上进行裸聊。

这种裸聊半小时收费50元,一小时100元,并通过支付宝或网银打到李浩的账户。

李浩总是全程监视裸聊过程,并自己控制着电脑。

犯罪期间,李浩通过这些色情表演共得到数千元的观看费用。
 



(地下室中用于女子裸聊的电脑)

 

在囚禁小马后,这样的敛财速度显然已经满足不了李浩的需求。

在2011年8月末,他开始将小段和小张带到同一城区的一家宾馆内卖淫。

在几天内,李浩通过她们赚得700余元嫖资。

后在9月初,李浩带上了小马,也正是在此途中,小马得以逃脱报警。

与她不同的是,小段和小张虽在这几天中多次卖淫,却从未有过尝试逃跑的念头和行动。
 

 



被警方解救的其他女性(小段、小姜和小张)

 

如此恶劣的生存条件下,受害者却表现出对犯罪者非凡的配合和顺从,这也是这个案件震惊世人的一个原因:她们为什么不反抗呢?

 


 

地窖里的死亡和存活

 

其实在最初时,小宣和小段都尝试过反抗,其中小宣的反抗尤为激烈。

一次李浩挖地道的途中,小宣试图从背后袭击他,但没有成功。

这一行为大大激怒了李浩,他将小宣拷在床上,但她仍旧挣扎不止,李浩就此起了杀心。
 

 

2010年下半年,他向小段许诺,如果协助自己杀了小宣,就放她自由。

这样的承诺加上平日生活中与小宣之间的种种矛盾,小段答应了。

她协助李浩掐死了小宣,并连同李浩一起将她的尸骨掩埋在地洞床板下的土坑里。

直到事后警方挖掘出尸体小宣的年龄也未得到准确确认,只查到她是四川籍人。
 

 



(埋尸地点就在她们的脚边)

小宣死后,李浩向小段许诺的“自由”并未实现,她仍然被关在这个潮湿不见天日的地窖里。

在这以后,小段不再有任何反抗的举动,渐渐成了地窖中最“资深”的一员。

后来当李浩决定杀掉小蔡时,小段开始积极参与其中,并带领其他人对小蔡进行虐待殴打。

而这一年,小段刚满18岁。

与小宣不大相同的是,小蔡是死于自己的“毫无价值”。

这个16岁的女孩因为患有妇科病,在镜头前展示不美观,因而无法进行裸聊和淫秽表演,李浩认为在她身上看不到收益,而留下她却还需要付出“养活她”的成本,于是决定甩掉这个负担。

 

他暗示了小段和其他人,让她们在平时不给小蔡食物和水,断绝了她的食物供给,同时还逼迫她吃屎尿,对她进行凌虐侮辱。

在2011年7月份的一次殴打中,小蔡承受不住,在当天晚上去世了。

李浩和小段几人用水泥把她的尸体砌在了地里。



(当李浩不前来送食物时,她们就靠这些挂面维生)

活下来的人不再反抗李浩。

她们遵守了李浩给这个地窖定下的规则,比如称呼他为“大哥”或“老公”,每次要在洞口迎接他等等。

她们甚至还自己拟定了一个准则,自称“窖民”,像模像样地在这个小世界里过起了日子。

 


 

爱上他,恐惧他?

 

种种迹象表明,地窖中活下来的这些女人似乎得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这是一种“人质情结”,被害者在这种情结下,会对犯罪者产生好感、依赖心等情感,甚至会在这种情感推动下协助加害人。

而这种情结的产生与否是由被害人和犯罪者两方的诸多因素决定的。

首先,被害人需要感到生命被切实威胁。

小宣和小蔡的死,让她们意识到李浩的确掌握着对自己的“生杀大权”。

因此她们不敢流露自己的反抗意念,也难以与其他人真诚地交流想法,只能彼此提防,更无从合作联手。

而这些欢场女子本就习惯了以讨好人心来求生存,因此这些顺从行为可能只是为了生存,为了活着。

 



(影视中对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浪漫化解读并不少见)

 

其次,被害人的处境应当是令人绝望的。

在不与其他人合作的情况下,这些女人很难借助自己的力量推开那六道铁门,离开这个暗无天日的地窖。

埋在脚边的尸体、难闻的气味、仅能饱腹的食物,这些恶劣糟糕的生活条件也无时无刻不在折磨着她们的心智。
 

 

而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者所给予的任何一丁点善意都能激发被害人的感激。

因为在被害人看来,这些善意是例外的“恩赐”,是预料之外的。

例如李浩不仅给她们带来维持生命的食物,还赐予她们观看电影书籍这些必需品以外的娱乐,这使得被困女性萌生感激之情,觉得李浩此举是在“照顾自己”。
 

 



(这几本书中有一本叫“阳光心态”,还有一本叫“无忧公主”)

 

此外,李浩还是她们唯一获知外界信息的渠道。

李浩可以将自己的逻辑强加于她们,在她们脑中建立一套扭曲的“地窖生存规则”。
 

 

在一些其他阐述斯德哥尔摩的理论中,双方的知识储备、文化结构和经验以及被害者被约束的时间也影响着这一情结的产生和强烈程度。

比如在此案中,李浩精通消防兵业务,心思缜密,而受害女性基本为社会边缘的性工作者,不具备很强的求生技能。

而最顺从李浩的小段正是被关押最久的人,似乎也印证了时间的影响。
 

 

对此警方也说,“我们感觉到这些人长期被关在这个洞里面,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折磨,对于一些事物的判断可能会有一些不太清楚。

最后这个报案人跑出来,实际上她是进洞最晚的一个人。

 



(警方对此现象的分析)

 

各报道中经常借用两个例子说明这些女人对李浩存有“爱慕”之情:一是她们会为了博取李浩的“宠幸”而互相争闹,二是在民警调查过程中,有人为李浩说了好话。

但即便如此,当民警前去解救受困女子时,她们见到民警后仍是“当即大哭”。

这眼泪里有多少辛酸、释然、宣泄,实在难以想象。
 

 

其实对于事后调查中的表现,一部分可以理解成她们对于自身地窖生活的合理化。

无论是参与两次杀人,还是为了苟活争欢,这都是正常的人格自尊所不能容忍的。

而合理化是人面对痛苦时的一种自然防御机制,把整件事用“合理”的理由解释就可以减少这种心里的痛苦。
 

 

另外,执法机关对几名女子的态度也应当被考虑在内。

事后,小段,小姜和小张(时年分别19岁和20岁),都因为参与杀人与尸体掩埋而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

她们在供述李浩罪行时,也应该会想到自己的证词可能会引起的后果,因此,主观陈述中难免存在一些必要的美化和掩饰。
 


 

喧嚣中的沉默

 

其实可以看出,整桩案件最值得探究的是罪犯和被害者关系背后的人性博弈。

然而不论是当时还是后来的媒体报道中,反复提及和放大的却只是这些女人和李浩之间的性关系。

有些报道甚至使用“调教”“后宫”及“皇帝般待遇”等词语,将这样的恶性案件几乎演绎成桃色事件,极言李浩对几名受害者的性支配权力和吸引力,却对他杀人、强迫他人进行色情表演和卖淫等事一带而过。

在一些报道中,李浩被描述成“相貌英俊”“颇有魅力”的男人,这些女性都是发自内心地被他吸引住了,甘心被他奸淫,互相“争宠”。

活活将地窖里的囚禁生活说成了后宫传奇。

 



(“争宠”“吃醋”等词一笔带过被囚者的辛酸)

与对受害者这种带着窥私欲的报道形成对比的是,媒体对李浩本人的探究却相对很少。

案发时,执法大队领导曾公开指责首先报道此事的记者许纪光,称其报道是侵犯国家机密的行为。

虽然此后洛阳当地政府对此事公开道歉,也勒令该领导停职,但对于李浩的深度报道始终不多。

他声称的“只为赚钱”这一动机后黑暗的人性的阴影,只能侧面去揣测和推断。

隐藏在媒体喧嚣报道背后的却是司法的沉默。

其时,许多法理专家都对此案提出了意见,比如关于几名协助犯罪的受害者的量刑、社会边缘人员的保护治理、罪犯动机识别防范等等方面。

 


 

(法学专家的法理议论和建议)

 

最终,小段、小姜和小张均以故意杀人罪共犯身份被判刑,具体的刑期,我没有找到确切信息。
 

 

主要参考资料:

许纪光报道 男子地窖囚禁6名歌厅女子当性奴杀死2人

网易报道 洛阳“囚禁性奴”案主犯李浩被执行死刑

搜狐报道 河南性奴案嫌犯被开除党籍公职单位领导被停职

山西卫视报道 [7点最新闻]洛阳“性奴案”主犯李浩被执行死刑挖地窖囚禁6女子罪行十分恶劣_新闻频道_央视网(cctv.com)

张彦军,郑荣.李浩“性奴”案中的斯德哥尔摩效应分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49-50+53

冯军,王宏玉,阴建峰,徐操,赵立志.理性·细节·法治聚焦洛阳“性奴”案件[J].中国检察官,2011(22):30-37.

金泽刚.性奴案的浮起与沉寂[J].东方法学,2012(04):7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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