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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10·28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
上传时间:2021-05-07 16:53点击:

2013年10月28日晚上10点多,已经渐渐步入深夜的农村小镇,被几声刺耳的枪击声划破了宁静,枪击声过后,嘈杂声,呼救声,哭喊声,警笛声,掺杂在一起,现场乱成一团。

发生枪击事件的地址位于广西平南县大鹏镇,持枪行凶的嫌疑人名叫胡平,是该县公安局的一名在职民警。

案发当晚,胡平陪同两名来自娄底的警员来大鹏镇侦办一起案件,吃完晚饭后,三人接到镇派出所一名警员的电话,邀约他们一起聚餐,三人又结伴来到了大鹏镇的兄弟饭店,当晚的饭局是由该镇的一名老板,邀约镇派出所副所长及一名警察,算上胡平三人,在场总共九人,当晚九人喝了十斤当地的土烧酒。

晚饭后,胡平和两名娄底警员步行离开,当时胡平已经大醉,步态凌乱,据看见胡平三人的水果摊老板娘说,当时他看见胡平醉醺醺的,走路摇摇晃晃,光着上身,腰间还别着一把手枪,因出于害怕,便赶忙收了摊档。

在水果摊停留了没多久,胡平便往附近的一家网吧走去,后被通行的人一把将他拉了回来,后来,三人来到了蔡世勇夫妻所开的“老牌螺蛳粉”店对面,胡平突然无故拔枪,对着店内夫妻射击,该事故导致女店主吴某当场毙命,而吴某当时还怀有身孕,男店主蔡世勇也被打伤。

案件发生后,平南县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抓获了胡平,被收缴了他的作案工具,省市自治区领导高度重视此案,2013年10月31日下午,贵港市委、平南县委分别对平南县公安局局长、政委、分管副局长、刑侦大队大队长、刑侦大队教导员及大鹏派出所副所长等6人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组织调查,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14年2月13日,广西贵港市公开审理平南县刑警胡平酒后开枪射杀孕妇案,依据案件的事由,举证,辩护等,2014年2月17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胡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害人家属也提起了123万的民事赔偿请求。

一审判决后,胡平不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枪击孕妇案,在二审中,胡平表示是因为蔡世勇与自己抢枪,枪支走火,而误杀的吴某,非自己的主观故意,而贵港市公安局刑侦五大队主检法医师在对被害人的伤势形成,是否存在扭打等行为,枪击次数提出了三份分析说明。证实胡平是在捏造事实,不可采信。

2014年4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胡平故意杀人罪属实,加之其人民警察的身份,滥用枪支,社会影响及其恶劣,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当年的7月22日,对胡平依法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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